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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用资料

如何申请?

申请人

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4 6 5章) (「《条例》」)第7 B ( 1 )条的规定,任何人可藉向卫生署署长(「署长」)呈交申请,而就某受规管产品申请豁免。

如申请人并非有关申请中受规管产品的制造商,申请人必须提交制造商授权申请人申请豁免的信函。

受规管产品申请豁免须知

这连结会以新视窗打开受规管产品申请豁免须知详细列明为《条例》下受规管产品申请豁免的法律规定、申请程序及所需文件。任何人如欲就受规管产品申请豁免,应该阅读并遵照须知内的指示。

呈交申请

申请人应填写《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465章)下的受规管产品豁免申请表所要求的各项资料,并提供申请表上指明的证明文件。

使用网上表格时,申请人会被要求使用数码证书 或「智方便」作数码签署。

如邮寄申请文件或以专人送递文件,申请人须列印PDF申请表格,并在PDF表格签署及盖上公司印章(如适用)。填妥的PDF申请表格及所需的证明文件可于办公时间内按以下地址送交卫生署:

地址∶ 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2 1 3号
胡忠大厦2 1楼
卫生署
健康科技及咨询科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公众假期除外)∶
上午9时至下午1时;以及下午2时至5时30分

认收

本署收到申请表及所需的证明文件后,会向申请人发出认收书。如申请人在呈交申请后两星期内仍未收到认收书,他/她可以联络我们,查问有关申请是否送达本署办公室。

电话∶ (852) 2961 8944
传真∶ (852) 2127 7329
电邮∶ hot_rpe@dh.gov.hk

罪行

根据《条例》第7B (7)条的规定,任何人就受规管产品呈交豁免申请时,提供他/她明知在要项上属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资料,或罔顾实情地提供在要项上属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资料,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5级罚款及监禁3个月。



修订日期: 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