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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用資料


衞生署署長( "署長" )在批給一項豁免後的任何時間,可基於他認為適當的原因而-

  1. 撤銷該項豁免,使它自署長決定的日期起失效;
  2. 按署長決定的方式更改該項豁免;或
  3. 暫時吊銷該項豁免,使它在署長決定的限期內或署長決定的條件獲符合之前失效。

署長會以掛號郵遞方式,向獲批給該項豁免的人給予該項決定的書面通知。該通知會包括一項陳述,列明作出該項決定的理由。

已撤銷、更改或暫時吊銷的豁免的詳情會載於豁免登記冊內。

有關已撤銷、更改或暫時吊銷的豁免,任何人如因署長的決定而感到受屈,可向根據《人體器官移植(上訴委員會)規例》(第4 6 5 B章)設立的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詳情請參閱針對署長對豁免的決定而作出上訴的部分。 

二零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