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用资料
动物实验牌照的申请
《动物(实验管制)条例》(第340章)
这连结会以新视窗打开《动物(实验管制)条例》(第340章)(《条例》)旨在管制对活着的脊椎动物所进行的实验。在本条例中,"动物"指活着的脊椎动物,而"实验"则指对动物进行且预计会引起痛楚的任何实验。任何人在进行任何动物实验前,均须就有关实验申请牌照,详情请参阅以下部分。
牌照类型
申请人须按其实验性质申请合适的牌照、许可证及/或批注,包括:
- 进行实验的牌照(表格2);
- 授权进行实验以习得手工技能的批注(表格3);
- 教学许可证(表格4);及
- 授权无须施用麻醉剂或无须杀死动物而进行实验的批注(表格5)。
申请人须交回已填妥的申请表格(表格1)和表格1的附件部分,向卫生署署长提出牌照、许可证及/或批注申请。请尽量在网上提交电子申请表 (表格1)。使用网上表格时,你会被要求使用数码证书或「智方便+ 」作数码签署。
此外,申请人可以电邮或邮寄方式,交回已填妥的申请表格:
| 地址: |
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213号 胡忠大厦21楼 卫生署 健康科技及咨询科 |
| 电邮: | ro_al@dh.gov.hk |
牌照续期申请
如申请人欲继续进行与先前获发牌照相同的动物实验, 即实验步骤及目的维持不变, 申请人应在申请表附件部分表明, 并引用先前获发牌照的牌照编号。如有任何改变, 包括但不限于动物类型, 实验步骤, 目的或杀动物的方法, 必须提交新的申请。没有按照牌照的条款或在牌照有效期限外进行动物实验,即属违反《条例》。
更改牌照申请
若进行实验的地点有变动,持牌人须以书面方式向卫生署申请,以获得本署事先批准。在获得正式批准之前,持牌人不得在新地点进行动物实验。其他牌照内容更改须提交新的申请。没有按照牌照的条款下进行动物实验,即属违反《条例》。
实用资料
给申请人
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前,请先细阅以下文件:
给持牌人和支援人员
为了阐释《条例》的要求和风险为基础的视察方法,以及避免违规需要注意的事项,我们已于2025年10月13日及16日举行了两场相同的简介会。
持牌人需注意的事项
-
保存记录
根据这连结会以新视窗打开。 《动物(实验管制)规例》(第340A章) (《规例》)规定,各持牌人均须按表格6所列格式,记录他/她所进行的一切实验的详情。 另外,持牌人须准许获发牌当局授权的人为确保《条例》条文获遵从而进入和视察持牌人牌照所指明用作进行实验的地点。 任何人违反以上法律责任,即属犯罪。 请细阅及参考表格说明及填写样本以填写表格6。 -
提交申报表
根据《规例》规定,各持牌人均须在每年1月1日或该日之前,就他/她在过去1 2个月内所进行的一切实验,按表格7所列格式,向卫生署署长提交申报表。 任何人违反以上法律责任,即属犯罪。 表格7亦可以于网上填写和提交。 请细阅及参考表格说明及填写样本以填写表格7。 -
按照牌照的条款进行实验
根据《条例》第3(2)条,除非实验是在按照持牌人的牌照的条款和在符合《条例》所施加的限制下进行,否则持牌人不得进行任何实验。 因此,如你欲进行你现有牌照以外的其他动物实验或动物实验有所不同,包括但不限于所用动物的种类、实验步骤、杀死动物的方法,你必须提交新的申请。 任何人违反以上规定,即属犯罪。
年度执法统计数字
| 执法 | 2024 |
|---|---|
| 记录口头警告 | 3 |
| 书面警告 | 15 |
查询
如需查询,请与我们联络:
| 电话: | 2961 8975 |
| 传真: | 2127 7329 |
| 电邮: | ro_al@dh.gov.hk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