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数字
2024 年有关药剂师的医疗卫生服务人力统计调查
结果摘要
2024年有关药剂师的医疗卫生服务人力统计调查(药剂师统计调查),涵盖截至统计调查点算当日(即 2024 年6月30日)已根据《药剂业及毒药条例》(第 138 章)的规定,向香港药剂业及毒药管理局注册的药剂师。
所涵盖药剂师的人数为3 332名。
在所涵盖的 3 332 名药剂师中,有1 371 名对统计调查作出回应,当中488名(35.6%)透过网上平台以及883名(64.4%)以邮寄方式提交其回应,整体回应率为41.1%。在1 371名有回应的药剂师中,在统计调查点算当日(即2024年6月30日),1 109 名(80.9%)为在职 †‡ 及262名(19.1%)为非在职 †§。
在经点算的 1 109 名在职药剂师中,1 086 名(97.9%)在本港从事药剂专业及22 名(2.0%)正在寻找药剂专业的工作。
下文所载的统计调查结果是根据1 086名于2024年6月30日统计调查点算当日在本港从事药剂专业并作出回应的药剂师所提供的资料(下称「本港在职药剂师」)。由于部分问卷资料不全或进位关系,下文所载的百分比总和可能不等于100%。
- 在经点算的1 086名本港在职药剂师中,505名(46.5%)为男性,566名(52.1%)为女性,余下的15 名(1.4%)则没有注明性别。在1 071名有注明性别的回应者中,整体性别比率(每百名女性的男性人数)为89。在经点算的1 072名填报了年龄的本港在职药剂师中,年龄中位数为42.0岁。而在1 060 名已知年龄及性别并作出回应的药剂师中,女性及男性的年龄中位数分别为41.0岁及43.0 岁。
- 调查要求回应者填写其主要职位║的特征。在经点算的1 086名本港在职药剂师中,610名(56.2%)填报其主要职位在私营机构、328名(30.2%)在医院管理局、103 名(9.5%)在政府及 42 名(3.9%)在学术及资助机构。
- 调查要求回应者填写其用于不同工作范畴的时间。主要工作范畴是回应者使用大部分工作时间的范畴。在1 086 名经点算本港在职药剂师中,760名 (70.0%)从事药剂服务*,129 名(11.9%)从事行政/管理¶及65 名 (6.0%)从事制造/市场推广/销售**为其主要工作范畴。九名(0.8%)没有注明其工作范畴。
- 在经点算的1 076 名有填报每周工作时数的本港在职药剂师中,每周工作时数(不计用膳时间)的中位数为42.5 小时。在经点算的1 086 名本港在职药剂师中,102 名(9.4%)需作随时候召工作,每周随时候召工作时数(不计日常职务)的中位数为8.0 小时。
| † | 是次统计调查中用以界定从事经济活动及非从事经济活动的准则,均参照国际劳工组织所提出并获香港政府统计处所采用的建议。 |
| ‡ | 「从事经济活动」(「在职」)的药剂师包括所有「就业」及「待业」的药剂师。「就业」药剂师是指统计调查点算当日在本港从事药剂专业的药剂师,「待业」药剂师则指(i)在统计调查点算当日并没有在本港从事药剂专业;(ii)在统计调查点算日前7天内能够上班;及(iii)在统计调查点算日前30天内正在本港寻找药剂专业工作的药剂师。如回应者有寻找在本港从事药剂专业工作,但因暂时有病在身而未能上班,仍会被界定为「待业」。回应者如果符合上述(i)和(ii)的条件,但在统计调查前30天内没有寻找工作,因为相信本港药剂专业工作暂无空缺、正准备上任新的药剂专业工作、即将开展药剂专业的生意或正期待重返本港原任的药剂专业岗位,则会被界定为「待业」。 |
| § | 「非从事经济活动」(「非在职」)的药剂师是指在统计调查点算当日并没有在本港从事药剂专业的药剂师,不包括当中正在休假及「从事经济活动」但「待业」的药剂师。 |
| ║ | 主要职位是指占药剂师大部分工作时间的职位。 |
| * | 药剂服务指直接与病人接触,提供配药及病人咨询服务的工作。 |
| ¶ | 行政/管理指在药剂范畴外的工作,如管理下属、会计、预算控制、药物采购等。 |
| ** | 制造/市场推广/销售指涉及于药物销售公司(批发商)或制药公司的工作,如制造、市场推广及销售。 |
在经点算的262名非在职药剂师中:
- 170 名(64.9%)在统计调查点算日前30 天内没有寻找本港业内工作,当中没有在本港寻找工作的原因包括: 62 名(36.5%)已退休、46 名(27.1%)正从事其他行业、19 名(11.2%)希望休息╱不想工作╱财政上没有需要等。
- 86 名(32.8%)填报在海外执业、四名 (1.5%)填报在澳门或大湾区其他地区执业及一名 (0.4%)填报在内地其他地区执业。
所涵盖药剂师的细项分类及经点算药剂师的经济活动身分
| 注释﹕ | * | 有关数字涵盖截至统计调查点算当日(即2024年6月30日)已根据《药剂业及毒药条例》(第138章)的规定,于香港药剂业及毒药管理局注册的药剂师。 |
| † | 有关数字指(a)截至统计调查点算日并没有在本港从事药剂专业;(b)在统计调查点算日前7天内能够上班;及(c)在统计调查点算日前30天内正在寻找本港药剂专业工作并作出回应的药剂师人数。 | |
| § | 有关数字指在统计调查点算日前7天内未能上班并作出回应的药剂师人数。 | |
| ‖ | 有关数字指报称其他原因如正进行药剂专业的训练或即将开展药剂专业的生意等而没有在统计调查点算当日前30天内在本港寻找药剂专业工作并作出回应的药剂师人数。 | |
| 由于进位关系,百分比的总和可能不等于1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