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舉報虐待兒童條例
要點
《強制舉報虐待兒童條例》(「《條例》」)(第650 章)通過強制社會福利界、教育界和醫療衞生界的指明專業人員舉報嚴重虐兒個案,為兒童編織全面而有效的保護網,同時警告潛在施虐者其虐兒行為容易被揭發。
《條例》把「兒童」定義為18 歲以下人士,指明三個界別的25 類專業人員為「強制舉報者」。他們如果在工作過程中察覺有合理理由懷疑兒童正遭受嚴重傷害,或正面對遭受嚴重傷害的實際風險,必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盡快舉報。舉報須以社會福利署署長指明的方式作出。違反規定的最高罰則為監禁三個月及罰款五萬元。《條例》同時為強制舉報者提供法定免責辯解及法律保障。
參考資料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