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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4 6 5章) ( "《條例》" )第7 A ( 1 )條,受規管產品指含有任何符合以下兩項說明的有結構地排列的組織的產品-

  1. 屬《條例》第2條中"器官"的定義的( a ) ( i i i )段所指的組織:

    "器官"指任何有結構地排列的組織,但該等組織是任何人體部分的其中一部分,由有結構地排列的組織所組成,而該等人體部分如被完全切除,是不能由人體再生的;或任何有結構地排列的組織,但該等組織是任何在《條例》附表中指明的人體部分(即血(包括臍血)及骨髓)的其中一部分;以及

  2. 曾經接受加工處理的:

    "加工處理"就任何有結構地排列的組織而言,指任何對該等組織進行的變更該等組織的生物特徵、功能或完整性的活動,但不包括抽取或預備該等組織,保存該等組織以供儲存,或提取儲存中的該等組織。

受規管產品的範圍不包括自體治療產品。此外,未經加工處理或只限於預備或保存程序的組織產品,也不包括在內。

受規管產品的例子包括皮膚及骨骼衍生產品。受規管產品將只用作移植用途。 

二零一三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