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新聞公報

衞生署就《不良醫藥廣告條例》的報道作出聲明

二零零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回應傳媒查詢《不良醫藥廣告條例》,衞生署署長林秉恩今日(五月二十七日)作出以下聲明:

制定《不良醫藥廣告條例》的目的,在於保障市民免被廣告誤導,不會因使用聲稱可以預防或治療條例附表所列疾病或病理情況的藥物、外科器具或療法而延誤向醫生尋求適當診治。

執法方面,並不存在選擇性檢控的情況。衞生署已就查檢報章雜誌及把懷疑違例個案轉交警方調查和檢控的日常工作訂定標準程序,該程序亦於2005年獲香港品質保證局認證,符合ISO9001:2000品質管理系統標準。

根據標準程序,衞生署會向涉嫌觸犯條例的廣告發布人及所涉產品的製造商發出警告信,並會附寄相關法例條文的文本,亦會註明查詢電話。

當警告不獲理會,衞生署才會把個案轉交警方調查及檢控。

衞生署於2005年共發出4117封警告信。在77宗轉交警方的個案中,22宗涉及傳媒機構,包採七份報章及兩份雜誌。

為使業界更加了解相關的法例規定,衞生署已在網站(http://www.psdh.gov.hk)登載《不良醫藥廣告條例》指引及《2005年不良醫藥廣告(修訂)條例》,以供業界參考。

此外,衞生署亦於2006年3月15日就《不良醫藥廣告條例》舉辦研討會,有超過100名來自業界人士參與。

法例雖無訂明發布廣告的批核機制,但有訂明衞生署署長發出的健康忠告及訊息不受條例所限。

二零零六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