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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報

修訂條例控制傳染病

二零零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為了加強控制嚴重急性呼吸系統綜合症(一般稱為「非典型肺炎」)的蔓延,衞生署署長陳馮富珍今日(三月二十七日)將「嚴重急性呼吸系統綜合症」加入《檢疫及防疫條例》(香港法例第141章)附表一的傳染病列表中。

陳醫生說:「這修改可讓條例及其附屬法例在適當的情況下適用,同時擴大對傳染病的監察範圍,使衞生署能夠有效地監察嚴重急性呼吸系統綜合症。」

《防止傳染病蔓延規例》第四條規定,醫生如有理由懷疑有條例附表一所列的傳染病個案存在,須通知衞生署署長。

陳醫生表示:「醫生報告傳染病個案對監察、控制和預防傳染病爆發極為重要。」

陳醫生又提醒所有醫生如遇到任何懷疑染上嚴重急性呼吸系統綜合症的個案,要謹記知會衞生署。

衞生署署長行使《檢疫及防疫條例》(第141章)(條例)第72和8(4)條賦予的權力,分別修訂《2003年檢疫及防疫條例(修訂附表1)令》和《2003年防止傳染病蔓延規例(修訂表格)令》。

《檢疫及防疫條例》(香港法例第141章)附表一在加入嚴重急性呼吸系統綜合症後,傳染病列表中的傳染病數目共有28種。

二零零三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