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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報

中藥規管的附屬法例

二零零二年十一月一日

政府今日(十一月一日)在憲報刊登有關中藥規管的三條附屬法例,包括《中藥規例》、《中藥業(監管)規例》及《中醫藥(費用)規例》。

衛生署發言人說︰「香港中醫藥管理委員會(管委會)已就有關中藥商領牌和中成藥註冊事宜制定規管措施,收納於《中藥規例》及《中藥業(監管)規例》之內,而《中醫藥(費用)規例》則為中藥業者領牌和中成藥註冊等事宜訂明有關收費。」

發言人補充稱:「管委會與衛生署就中藥規管附屬法例的內容,曾經進行廣泛諮詢,包括二十多次座談會及論壇,希望在保障公眾健康的前提下,能顧及業界情況及中醫藥在香港的發展,同時亦期望幫助香港的中藥產品獲得國際市場接受。

三份規例將於十一月六日提交立法會審議。在獲得立法會通過後,有關的規管措施可於明年開始分階段實施。待完成中藥商領牌程序後,便會為中成藥開展註冊。」

立法會在一九九九年七月制定《中醫藥條例》(第549章) (“條例”)。條例就中醫在本港執業以及中藥的使用、銷售和製造事宜訂定規管架構。管委會於一九九九年九月依據條例成立,負責制定和實施有關的規管措施。條例訂明,所有中藥材零售商和批發商與中成藥批發商和製造商均須領牌,而所有在香港製造或出售的中成藥均須向管委會註冊。

三條規例概述如下:

  • 《中藥規例》

《中藥規例》訂明中藥業的領牌規定,其中包括有關藥商須確保執業處所留有足夠的空間、保持衛生的環境、和備有適當的設施以處理有關業務,以及確保負責監管中藥材配發和中成藥製造的人員,具有符合要求的知識和經驗,另外,有關藥商須適當地保存紀錄,以方便追溯中藥材/中成藥及有關物料來源。

在中成藥註冊方面,有關藥商必須提交符合安全、品質和成效的要求的客觀證明,才可獲得中成藥註冊。有關註冊詳情將包括藥品的有效成分,主治用途,使用方法、標籤及說明書等。

  • 《中藥業(監管)規例》

《中醫藥業(監管)規例》就如何處理有關持牌中藥業者的投訴或違反操守的行為,訂明須採取的程序,包括個案的調查,被投訴人的陳述和解釋、會議的舉行等。

  • 《中醫藥(費用)規例》

《中醫藥(費用)規例》訂明有關中藥業者領牌和中成藥註冊的收費。政府的政策一般是把各項收費釐定在足以全數收回服務成本的水平。在經過多次諮詢業界後,為了減輕他們的財政壓力,政府建議將有關中藥商領牌費用初步定於成本的大約七成,而中成藥註冊費用則低於三成,但計劃在五年內收回十足成本(例如含有多種有效成分的中成藥的註冊和核證費用為二千元,收回成本比率為25.2% )。

二零零二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