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統計數字

2021年醫療衞生服務人力統計調查
經點算放射技師的特徵摘要

I. 所涵蓋的放射技師

2021年有關放射技師的醫療衞生服務人力統計調查(放射技師統計調查),涵蓋截至調查點算當日(即2021年7月31日) 已根據《輔助醫療業條例》(第359章)的規定,於香港放射技師管理委員會註冊的放射技師並提供書面同意經郵寄或電郵收取有關放射技師統計調查的資料。調查涵蓋以下兩類放射技師:

1.1 放射診斷技師

1.1.1 放射診斷技師是指截至調查點算當日(即2021年7月31日)已根據《輔助醫療業條例》(第359章)的規定,向香港放射技師管理委員會註冊(D類)的放射技師。

1.1.2 在截至調查點算當日(即2021年7月31日)於香港放射技師管理委員會註冊的2 649名放射技師中,491名同意經郵寄或電郵收取有關放射技師統計調查的資料。所涵蓋放射診斷技師的人數為403名。

1.1.3 在放射技師統計調查所涵蓋的403名放射診斷技師中,有112名作出回應,回應率為27.8%。在112名回應的放射診斷技師中,截至2021年7月31日,有100名(89.3%)在本港放射診斷專業從事經濟活動*† (在職),而有12名(10.7%)為非在本港放射診斷專業從事經濟活動*‡ (非在本港從事業內工作) (圖甲)

1.1.4 在100名在職放射診斷技師中,98名(98.0%)在本港從事放射診斷專業,一名(1.0%)因暫時有病在身而未能上班,餘下的一名(1.0%)報稱能夠上班,但在統計調查前30天內因正期待重返本港原任的放射診斷專業崗位而沒有尋找工作。下文第1.1.5段至1.1.15段所載的統計調查結果是根據98名截至2021年7月31日在本港從事放射診斷專業並作出回應的放射診斷技師所提供的資料而製備的。由於部分問卷資料不全或進位關係,下文所載的百分比總和可能不等於100%。

* 是次統計調查中用以界定從事經濟活動及非從事經濟活動的準則,均參照國際勞工組織所提出並獲香港政府統計處所採用的建議。
“從事經濟活動”的放射診斷技師包括所有“就業”及“待業”放射診斷技師。“就業” 放射診斷技師 - 統計調查期間在本港從事放射診斷專業的放射診斷技師,而“待業” 放射診斷技師 - (i)在統計調查期間並沒有在本港從事放射診斷專業;(ii)在統計調查前7天內能夠上班;及(iii)在統計調查前30天內正在本港尋找放射診斷專業工作的放射診斷技師。如回應者有尋找在本港放射診斷專業工作,但因暫時有病在身而未能上班,仍會被界定為“待業”。回應者如果符合上述(i)和(ii)的條件,但在統計調查前30天內沒有尋找工作的原因為相信放射診斷專業工作暫無空缺、正準備上任新的放射診斷專業工作、即將開展放射診斷專業的生意或正期待重返本港原任的放射診斷專業崗位,則仍會被界定為“待業”。
“非從事經濟活動”的放射診斷技師包括在統計調查期間並沒有在本港從事放射診斷專業的放射診斷技師,不包括在統計調查期間休假及“從事經濟活動”但“待業”的放射診斷技師。

1.1.5 在12名(11.3%)經點算非在本港從事業內工作的放射診斷技師當中,六名(50.0%)報稱在經點算前30天內沒有尋找業內工作、四名(33.3%)填報在外地執業及兩名填報在內地執業。該六名非在本港從事業內工作的放射診斷技師沒有尋找工作的主要原因包括:兩名(33.3%)已退休、一名(16.7%)正從事其他行業、一名(16.7%)忙於料理家務、一名(16.7%)希望休息/不想工作/財政上沒有需要及一名(16.7%)填報正在進修(圖甲)

圖甲: 所涵蓋放射診斷技師的經濟活動身分

純文字版本

圖甲:	所涵蓋放射診斷技師的經濟活動身分

註釋: * 有關數字是指在2021年7月31日或之前根據《輔助醫療業條例》(第 359 章)的規定,於香港放射技師管理委員會註冊並提供書面同意經郵寄或電郵收取有關放射技師統計調查資料的放射診斷技師。
有關數字指(a)在統計調查期間並沒有在本港從事放射診斷專業;(b)在統計調查前7天內能夠上班;及(c)在統計調查前30天內因正期待重返本港原任的放射診斷專業崗位而沒有尋找放射診斷專業工作並作出回應的放射診斷技師人數。
有關數字指報稱希望休息/ 不想工作/ 財政上沒有需要或正在進修並作出回應的放射診斷技師人數。
由於進位關係,百分比的總和可能不等於100%。

1.1.6 有98名經點算在本港從事放射診斷專業的在職放射診斷技師中,54名(55.1%)為男性,43名(43.9%)為女性,另外一名回應者沒有註明性別,整體性別比率(每百名女性的男性人數)為126。剔除兩名沒有註明年齡的回應者,餘下96名經點算在本港從事放射診斷專業的在職放射診斷技師的年齡中位數為54.0歲(女性的年齡中位數為54.0歲,男性的年齡中位數為48.0歲)。

1.1.7 我們要求在本港從事放射診斷專業並作出回應的在職放射診斷技師填寫其主要職位*的特徵。在98名回應者中,57名(58.2%)填報在私營機構工作、39名(39.8%)在醫院管理局工作及兩名(2.0%)在政府、學術及資助機構工作。

1.1.8 經點算在本港從事放射診斷專業的在職放射診斷技師中,任職私營機構的年齡中位數為57.0歲,而任職醫院管理局的年齡中位數為45.0歲。

1.1.9 在98名回應者中,78名(79.6%)把大部分工作時間用於診斷科,而18名(18.4%)把大部分工作時間用於行政/管理及一名(1.0%)報稱教學為其主要工作範圍。

1.1.10 撇除一名沒有註明每週工作時數(不計用膳時間)的回應者,餘下97名經點算在本港從事放射診斷專業的在職放射診斷技師中,每週工作時數(不計用膳時間)的中位數為40.0小時。當中,22名(22.4%)需作隨時候召工作(不計日常職務時間),每週隨時候召工作(不計日常職務時間)時數的中位數為9.0小時。

1.1.11 在98名回應者中,40.8%持有學士學位,27.6%持有專業文憑及14.3%持有高級證書作為其最早基本資格。

1.1.12 在98名回應者中,59名(60.2%)在取得最早基本資格後曾接受/正接受額外訓練。當中,27名(45.8%)持有碩士學位、十名(16.9%)持有學士學位、十名(16.9%)持有證書/進修證書/深造證書作為最高資格及三名(5.1%)還未完成額外訓練。

1.1.13 在59名取得最早基本資格後曾接受/正接受額外訓練的回應者中,30名(50.8%)曾接受/正接受只有一個範疇的額外訓練。當中包括:放射診斷學訓練 (50.0%)、醫療護理(醫學造影及放射技術) (23.3%)、超聲波檢查技術/醫療超聲波檢查技術 (20.0%)及健康護理管理/衞生服務管理 (3.3%)。

1.1.14 在59名取得最早基本資格後曾接受/正接受額外訓練的在本港從事放射診斷專業的在職放射診斷技師中,28名(47.5%)表示曾/正接受多於一個範疇的額外訓練,較常報稱的範疇包括:28名回應者中的18名(64.3%)報稱為放射診斷學訓練、15名(53.6%)報稱為磁力共振掃描、12名(42.9%)為超聲波檢查技術/醫療超聲波檢查技術、11名(39.3%)為醫療護理(醫學造影及放射技術)。

1.1.15 在98名本港從事放射診斷專業的在職放射診斷技師中,51名(52.0%)表示在2021年曾參與持續專業發展(CPD)的活動,43名(43.9%)表示沒有參與任何CPD活動及四名(4.1%)沒有註明曾否參與任何CPD活動。曾參與CPD活動的51名回應者中,在過去12個月所獲得的學分為:1至10分(52.9%),11至20分(31.4%),21至30分(2.0%)及多於40分(13.7%)。

* 主要職位是指佔放射診斷技師大部分工作時間的職位。
1.2 放射治療技師

1.2.1 放射治療技師是指截至調查點算當日(即2021年7月31日)已根據《輔助醫療業條例》(第359章)的規定,向香港放射技師管理委員會註冊(T類)的放射技師。

1.2.2 在截至調查點算當日(即2021年7月31日)於香港放射技師管理委員會註冊的2 649名放射技師中,491名同意經郵寄或電郵收取有關放射技師統計調查的資料。所涵蓋放射治療技師的人數為88名。

1.2.3 在放射技師統計調查所涵蓋的88名放射治療技師中,有21名作出回應,回應率為23.9%。在21名回應的放射治療技師中,截至2021年7月31日,有19名 (90.5%)在本港放射治療專業從事經濟活動*† (在職),而有兩名(9.5%)為非在本港放射治療專業從事經濟活動*‡ (非在本港從事業內工作)(圖乙)

1.2.4 在19名在職放射治療技師中,所有回應者均在本港從事放射治療專業。下文第1.2.5段至1.2.15段所載的統計調查結果是根據19名截至2021年7月31日在本港從事放射治療專業並作出回應的放射治療技師所提供的資料而製備的。由於部分問卷資料不全或進位關係,下文所載的百分比總和可能不等於100%。

1.2.5 兩名非在本港從事業內工作的放射治療技師均在經點算前30天內沒有尋找業內工作。主要原因包括:一名(50.0%)正從事其他行業及一名(50.0%)填報正在進修(圖乙)

* 是次統計調查中用以界定從事經濟活動及非從事經濟活動的準則,均參照國際勞工組織所提出並獲香港政府統計處所採用的建議。
“從事經濟活動”的放射治療技師包括所有“就業”及“待業”放射治療技師。“就業” 放射治療技師 - 統計調查期間在本港從事放射治療專業的放射治療技師,而“待業” 放射治療技師 - (i)在統計調查期間並沒有在本港從事放射治療專業;(ii)在統計調查前7天內能夠上班;及(iii)在統計調查前30天內正在本港尋找放射治療專業工作的放射治療技師。如回應者有尋找在本港放射治療專業工作,但因暫時有病在身而未能上班,仍會被界定為“待業”。回應者如果符合上述(i)和(ii)的條件,但在統計調查前30天內沒有尋找工作的原因為相信放射治療專業工作暫無空缺、正準備上任新的放射治療專業工作、即將開展放射治療專業的生意或正期待重返本港原任的放射治療專業崗位,則仍會被界定為“待業”。
“非從事經濟活動”的放射治療技師包括在統計調查期間並沒有在本港從事放射治療專業的放射治療技師,不包括在統計調查期間休假及“從事經濟活動”但“待業”的放射治療技師。
圖乙: 所涵蓋放射治療技師的經濟活動身分

純文字版本

圖乙:	所涵蓋放射治療技師的經濟活動身分

註釋: * 有關數字是指在2021年7月31日或之前根據《輔助醫療業條例》(第 359 章)的規定,於香港放射技師管理委員會註冊並提供書面同意經郵寄或電郵收取有關放射技師統計調查資料的放射治療技師。
有關數字指報稱正從事其他行業或正在進修並作出回應的放射治療技師人數。
由於進位關係,百分比的總和可能不等於100%。

1.2.6 在19名經點算在本港從事放射治療專業的在職放射治療技師中,九名(47.4%)為男性,十名(52.6%)為女性,整體性別比率(每百名女性的男性人數)為90。19名在職放射治療技師的年齡中位數為39.0歲(女性的年齡中位數為32.5歲,男性的年齡中位數為47.0歲)。

1.2.7 我們要求在本港從事放射治療專業並作出回應的在職放射治療技師填寫其主要職位*的特徵。在19名回應者中,14名(73.7%)填報在學術及私營機構工作及五名(26.3%)在醫院管理局工作。

1.2.8 經點算在本港從事放射治療專業的在職放射治療技師中,任職學術及私營機構的年齡中位數為39.0歲,而任職醫院管理局的年齡中位數為28.0歲。

1.2.9 在19名回應者中,15名(78.9%)把大部分工作時間用於治療科,而三名(15.8%)報稱把大部分工作時間用於行政/管理及一名(5.3%)報稱教學為其主要工作範圍。

1.2.10 在19名回應者中,每週工作時數(不計用膳時間)的中位數為39.0小時。沒有回應者需作隨時候召工作(不計日常職務時間)。

* 主要職位是指佔放射治療技師大部分工作時間的職位。

1.2.11 在19名回應者中,89.5%持有學士學位及10.5%持有文憑作為其最早基本資格。

1.2.12 在19名回應者中,12名(63.2%)在取得最早基本資格後曾接受/正接受額外訓練。當中,十名(83.3%)持有碩士學位及一名(8.3%)持有學士學位作為最高資格。

1.2.13 在12名取得最早基本資格後曾接受/正接受額外訓練的回應者中,十名(83.3%)曾接受/正接受只有一個範疇的額外訓練。當中最常報稱是醫療護理(醫學造影及放射技術) (70.0%)。

1.2.14 在12名取得最早基本資格後曾接受/正接受額外訓練的在本港從事放射治療專業的在職放射治療技師中,其中兩名(10.6%)表示曾正接受多於一個範疇的額外訓練,報稱的範疇包括:磁力共振掃描(一名(50.0%))、輻射防護(一名(50.0%))、醫療護理(醫學造影及放射技術)(一名(50.0%))、健康護理管理/衞生服務管理(一名(50.0%))及其他(放射治療)(一名(50.0%))。

1.2.15 在19名在本港從事放射治療專業的在職放射治療技師中,12名(63.2%)表示在2021年曾參與持續專業發展(CPD)的活動,七名(36.8%)表示沒有參與任何CPD活動。曾參與CPD活動的12名回應者中,在過去12個月所獲得的學分為:1 至 10 分(75.0%),31至40分(8.3%)及多於40分(16.7%)。

II. 趨勢分析

由於2021年放射技師統計調查的調查方法、點算日及涵蓋範圍均有改變,有關調查結果不能與從前的統計調查結果作直接比較。2021年放射技師統計調查所涵蓋的放射技師是截至2021年7月31日已於向香港放射技師管理委員會註冊的放射技師,並提供書面同意經郵寄或電郵收取有關放射技師統計調查的資料,涵蓋範圍與之前的放射技師統計調查不同,約佔截至調查點算當日根據《輔助醫療業條例》(第 359 章)的規定,於香港放射技師管理委員會註冊的放射技師18.5%。
隨著《放射技師(註冊及紀律處分程序)規例》(第359H章)的實施,放射技師的註冊於1995年7月1日開始,而紀律規管則於1996年11月1日生效,所有在本港執業的放射診斷技師/放射治療技師,必須持有有效的執業證明書。統計調查的計算放射技師的方法便改變為調查點算當日持有放射診斷/放射治療有效執業證明書的放射技師。2000年至2017年統計調查的涵蓋範圍概括如下:

  • 2000年的統計調查涵蓋7月1日已向香港放射技師管理委員會註冊的放射診斷/放射治療技師。
  • 2004年至2017年涵蓋截至相關年份3月31日已向香港放射技師管理委員會註冊的放射診斷/放射治療技師,但不包括於其後發現在調查點算當日或之前已逝世的放射診斷/放射治療技師。
2.1 放射診斷技師

2.1.1 由於統計調查進行的方式不同,2000 年至2021年進行的統計調查所涵蓋的放射診斷技師人數介乎於403名和1 817名之間。(圖丙)

圖丙: 按年劃分的註冊放射診斷技師涵蓋人數(2000年、2004年、2005年、2006年、2007年、2008年、2011年、2014年、2017年及2021年)

純文字版本

圖丙:	按年劃分的註冊放射診斷技師涵蓋人數(2000年、2004年、2005年、2006年、2007年、2008年、2011年、2014年、2017年及2021年)

註釋: 2021年的統計調查涵蓋截至2021年7月31日或之前根據《輔助醫療業條例》(第 359 章)的規定,於香港放射技師管理委員會註冊並提供書面同意經郵寄或電郵收取有關放射技師統計調查的放射診斷技師人數。
2000年或以前的有關數字是指於相關年份7月1日已向香港放射技師管理委員會註冊的放射診斷技師人數,而2004年至2017年的有關數字則指於相關年份3月31 日已註冊的放射診斷技師人數。

2.1.2 1982年至2021年進行的統計調查所點算在本港從事放射診斷專業的在職放射診斷技師的選定特徵表列於表甲,以供參考。

表甲: 經點算本港從事放射診斷專業的在職放射診斷技師的選定特徵 (1982年、1984年、1987年、1990年、1992 年、1996年、2000年、2004年、2005年、2006年、2007年、2008年、2011年、2014年、2017年及2021年)

純文字版本

表甲:	經點算本港從事放射診斷專業的在職放射診斷技師的選定特徵 (1982年、1984年、1987年、1990年、1992 年、1996年、2000年、2004年、2005年、2006年、2007年、2008年、2011年、2014年、2017年及2021年)

註釋: * 2000年或以前的有關數字是指於相關年份7月1日已向香港放射技師管理委員會註冊的放射診斷技師人數,而2004年至2017年的有關數字則指於相關年份3月31 日已註冊的放射診斷技師人數。2021年的統計調查涵蓋截至2021年7月31日或之前根據《輔助醫療業條例》(第 359 章)的規定,於香港放射技師管理委員會註冊並提供書面同意經郵寄或電郵收取有關放射技師統計調查的放射診斷技師人數。
在2004年、2005年、2006年、2007年、2008年、2011年、2014年、2017年及2021年統計調查中,所屬機構類型指主要職位所屬機構的類型。
1982年、1984年、1987年、1990年、2006年、2007年、2008年、2011年、2014年、2017年及2021年的統計調查包括資助機構,而1987年的統計調查也包括軍事機構。
由於四捨五入關係,個別項目的數字加起來可能與總數略有出入。
N.A. 不適用
‘-’ 沒有相關數字
2.2 放射治療技師

2.2.1 2000年至2021年進行的統計調查所涵蓋的放射診斷技師人數介乎於88名和363名之間(圖丁)

圖丁: 按年劃分的註冊放射治療技師涵蓋人數(2000年、2004年、2005年、2006年、2007年、2008年、2011年、2014年、2017年及2021年)

純文字版本

圖丁:	按年劃分的註冊放射治療技師涵蓋人數(2000年、2004年、2005年、2006年、2007年、2008年、2011年、2014年、2017年及2021年)

註釋: 2021年的統計調查涵蓋截至2021年7月31日或之前根據《輔助醫療業條例》(第 359 章)的規定,於香港放射技師管理委員會註冊並提供書面同意經郵寄或電郵收取有關放射技師統計調查的放射治療技師人數。2000年或以前的有關數字是指於相關年份7月1日已向香港放射技師管理委員會註冊的放射治療技師人數,而2004年至2017年的有關數字則指於相關年份3月31 日已註冊放射治療技師人數。

2.2.2 1982年至2021年進行的統計調查所點算在本港從事放射治療專業的在職放射治療技師的選定特徵表列於表乙,以供參考。

表乙: 經點算本港從事放射治療專業的在職放射治療技師的選定特徵 (1982年、1984 年、1987年、1990年、1992 年、1996年、2000年、2004年、2005年、2006年、2007年、2008年、2011年、2014年、2017年及2021年)

純文字版本

表乙:	經點算本港從事放射治療專業的在職放射治療技師的選定特徵 (1982年、1984 年、1987年、1990年、1992 年、1996年、2000年、2004年、2005年、2006年、2007年、2008年、2011年、2014年、2017年及2021年)

註釋: * 2000年或以前的有關數字是指於相關年份7月1日已向香港放射技師管理委員會註冊的放射治療技師人數,而2004年至2017年的有關數字則指於相關年份3月31日已註冊放射治療技師人數。2021年的統計調查涵蓋截至2021年7月31日或之前根據《輔助醫療業條例》(第 359 章)的規定,於香港放射技師管理委員會註冊並提供書面同意經郵寄或電郵收取有關放射技師統計調查的放射治療技師人數。
在2004年、2005年、2006年、2007年、2008年、2011年、2014年、2017年及2021年統計調查中,所屬機構類型指主要職位所屬機構的類型。
由於四捨五入關係,個別項目的數字加起來可能與總數略有出入。
N.A. 不適用
‘-’ 沒有相關數字
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