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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公报

中药商领牌制度下周五全面实施

二零零八年一月三日

《中医药条例》规管的中药商领牌制度及中药进出口管制,将于下星期五(一月十一日)全面实施,违例者有可能被判罚款的和监禁。

在领牌制度下,经营中药材零售或批发、以及中成药制造或批发业务的中药商必须领有香港中医药管理委员会中药组发出的牌照。

违例者最高可被判处监禁两年及罚款十万元。

香港中医药管理委员会中药组主席林秉恩医生在今日(一月三日)记者会上说,有关法例旨在提升中药行业经营质素,从而保障市民健康。

他表示:「这些措施可加强对中药的管制,更有效地打击非法经营的中药业务,同时可更有效地监察进出香港的中药。」

「中药组在2003年5月开始接受中药商领牌的申请,至2007年12月底,中药组已发出约7000个中药商的牌照及过渡证明书。」

他呼吁市民购买中药材时,光顾领有牌照的商号。

他并且提醒仍未申领牌照的中药商,尽快申请牌照,并且在1月11日开始时,停止经营受管制的中药业务,直至获得中药商牌照为止,以免触犯法律。

根据《中医药条例》,中药商需符合法例及中药组在有关处所、卫生、贮存、设施及人员资历等方面的规定,方会获发出牌照。

现时,持牌中药商在经营时如违反法例或执业指引,中药组会根据《中医药条例》的规定来处理有关个案,以及考虑需否进行纪律行动,包括撤销或暂时吊销牌照、更改发牌条件或发出警告。

有关条文生效后,持牌中药商如违反法例中订明的罪行时,更可能遭受检控。

为便利于领牌制度推出时已在经营的中药商继续其业务,中药组已向他们发出过渡证明书。自2003年5月至2007年12月底,中药组曾发出3,570份过渡证明书。获得过渡证明书的中药商亦等同领有正式牌照一样,受《中医药条例》所监管。

为了加强中药业界对领牌制度的认识,中药组在过去两年推行了一连串的宣传及教育活动,提醒中医药界和有关人士申领牌照及遵守法例与执业指引,并向业界公布条文的实施日期。

另外,在《中医药条例》下有关36种中药材及中成药的进出口管制亦同时在一月十一日实施。

同时出席今日记者会的还有香港中医药管理委员会中药业管理小组主席黄光辉,及卫生署助理署长(中医药)赵佩燕医生。

《中医药条例》在1999年7月获通过,政府于同年成立了中医药管理委员会,以制订及实施有关中医药的规管措施,并在2003年推出中药商领牌及中成药注册两项中药规管制度。

有关中药商领牌制度的法律条文及详情,可参阅中医药委员会的网页( 这连结会以新视窗打开。 www.cmchk.org.hk )。

「中药商牌照申请手册」及申请书等,现已在湾仔皇后大道东213号胡忠大厦32楼卫生署中医药事务部及九龙南昌街382号公共卫生检测中心2楼卫生署中药事务组派发。如欲了解详情,可致电热线2574 9999查询,或浏览委员会的网页。

二零零八年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