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内容

关於我们

个人资料(私隐)政策

为保障个人资料私隐,卫生署以《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条例)附表1载列的六项保障资料原则为蓝本,制订保障资料政策。本署尊重个人资料私隐,并承诺会全面落实和遵行保障资料原则,以及条例的所有相关条文。

持有的个人资料种类及收集该等资料的目的

本署在日常运作中收集及保存的个人资料,属于下列七个组别和用途:

(1) 提供服务及进行有关活动所需的个人资料–本署向病人及服务对象提供服务及进行其他有关活动时收集的个人资料,用于流行病学监测、控制食物安全等等。

(2) 专业登记或注册所需的个人资料–个别人士进行专业登记或注册时提供的个人资料。

(3) 人类生殖科技及人类器官移植所需的个人资料–就人类生殖科技及人类器官移植向捐赠人或受赠人收集的个人资料。

(4) 与执行法例有关的个人资料–进行各类执法活动期间向个别人士收集的个人资料。

(5) 与委任政府管理局及委员会委员和进行授勋及嘉奖提名有关的个人资料–为审议个别人士是否适合获委任为政府管理局及委员会委员或获授勋及嘉奖提名而收集的个人资料。

(6) 人事管理方面的个人资料–向员工及待聘人员收集的个人资料,用于人力发展及策划、员工聘任、工作表现评核及纪律等等。

(7) 向本署查询的访客及非本署人员收集的个人资料–到访本署作出查询/投诉的个别人士所提供的个人资料。

实务常规

卫生署助理署长(行政及政策)是本署的个人资料管制人员,负责监察和督导本署各人员遵行条例。

查阅及更正个人资料的要求

有关查阅及更正资料的要求和查询,请向卫生署负责收集该等个人资料的相关办事处或诊所提出,并应填妥这连结会以新视窗打开。查阅资料要求表格以提出有关要求。本署处理任何查阅资料的要求,将会收取合理的费用。

欲知更多有关实施《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资料,请浏览这连结会以新视窗打开。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的网站

 

二零一五年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