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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用資料

豁免申請的裁奪

衞生署會以掛號郵遞方式,向申請人給予關於其申請所作決定的書面通知。衞生署署長( "署長" )可決定批准該項申請而批給有關豁免,或拒絕該項申請。如該項申請被拒絕,上述通知內會包括一項陳述,列明作出該項決定的理由。

署長在批准一項豁免申請時,會指明《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465章) ( "《條例》" )不適用於某受規管產品的範圍。署長亦可(a)將該項豁免的有效期局限為一段指明的期間,或 (b)僅將該項豁免批給申請人、某指明人士或某指明類別的人。此外,署長可在他認為適當的條件的規限下批給豁免,包括將豁免局限為只適用於個別情況或某指明類別的移植的條件。

豁免的範圍

署長可豁免某受規管產品使其不在《條例》中所有部分或某部分的適用範圍之內。《條例》第4至7條下的條文尤其相關。詳情請參閱《條例》中的相關條文。

豁免條件

署長可在批給一項豁免時施加條件。如出現違反施加條件的情況,或基於署長認為適當的原因,署長保留撤銷、更改或暫時吊銷有關豁免的權利。

豁免的有效期

豁免的有效期視乎海外國家所批准的銷售有效期而定,最長為5年。申請人如希望有關的受規管產品繼續獲得豁免,須在豁免期限屆滿前至少3個月,再行提交申請。

豁免登記冊

有關已批給的豁免詳情,會載於豁免登記冊內。以下衞生署辦事處亦備有豁免登記冊,公眾可免費查閱。

地址: 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213號
胡忠大廈2 1樓
衞生署
健康科技及諮詢科
辦公時間-
星期一至星期五
(公眾假期除外):
上午9時至下午1時;以及
下午2時至5時3 0分

電話: (852) 2961 8944
傳真: (852) 2127 7329
電郵: hot_rpe@dh.gov.hk

上 訴

任何人因署長作出與豁免有關的決定而感到受屈,可向根據《人體器官移植(上訴委員會)規例》(第4 6 5 B章)設立的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詳情請參閱針對署長對豁免的決定而作出上訴的部分。



修訂日期: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