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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公报

新型甲型流行性感冒列为法定须呈报传染病

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七日

卫生署卫生防护中心发言人今日(二月十七日)表示,政府将修订《预防及控制疾病条例》(第五九九章)(《条例》)及其附属法例《预防及控制疾病规例》(第五九九A章)(《规例》),将新型甲型流行性感冒列为其中一种法定须呈报的传染病和指明疾病,并加入甲型流行性感冒病毒(H 1 0亚型)作为一种表列传染病原体。

发言人解释:「除了在人类之间流传而引致季节性流感的流感病毒之外,很多其他甲型流感病毒,亦见于禽鸟和其他动物物种。然而,其中某些动物病毒可能偶尔会感染人类,引致疾病,轻则患上结膜炎,重则患上严重肺炎甚至死亡。这类称为新型流感的病毒,而人类对这些病毒的免疫力有限,甚或全无免疫力。」

由于新型流感病毒潜在难以预测的特性,而且大多数人对这些病毒都没有免疫力,因此必须对新型甲型流感保持警觉并密切监察。

由于国际旅游活动频繁,本港除了至今共检测到五宗外地传入的散发甲型流感(H 7 N 9)人类感染个案外,可能会出现更多外地传入的新型甲型流感个案,例如甲型流感(H 6 N 1)、甲型流感(H 1 0 N 8)或其他亚型。

因应有关形势,政府采用了「新型甲型流行性感冒」这名称,以涵盖所有新型人类流感的亚型,作为须呈报疾病。另外,而由于至今检测到人类感染甲型流行性感冒病毒(H 1 0亚型)的个案,都引致严重感染,故政府亦加入了甲型流行性感冒病毒(H 1 0亚型)作为一种表列传染性病原体。

根据有关修订,在《条例》附表1,在传染病列表废除「甲型流行性感冒(H 2)、变异株甲型流行性感冒(H 3 N 2)、甲型流行性感冒(H 5)、甲型流行性感冒(H 7)和甲型流行性感冒(H 9)」,以「新型甲型流行性感冒」取代。而在《条例》附表2,在传染性病原体列表废除「甲型流行性感冒病毒(H 2、H 5和H 7亚型)」,以「甲型流行性感冒病毒(H 2、H 5、H 7和H 1 0亚型)」取代。同时,在《规例》第5 6条,在指明疾病列表废除「甲型流行性感冒(H 2)、甲型流行性感冒(H 5)、甲型流行性感冒(H 7)、甲型流行性感冒(H 9)或猪型流行性感冒」,以「新型甲型流行性感冒」取代。

发言人说:「法例修订将于二月二十一日刊宪,即日生效。该项法例修订将有助本港尽早进行疾病检测,亦可让我们因应公共卫生的风险评估结果,在有需要时采取适当的公共卫生措施,从而对这种疾病作出更好的准备。」

发言人提醒医生密切留意「新型甲型流行性感冒」的个案,并按法例的要求向卫生署署长呈报任何怀疑的个案。实验室负责人员如发现化验室逸漏该等病毒并可能构成公共卫生危险时,亦必须作出呈报。

发言人说:「卫生防护中心将去信医生及医务化验所,通知他们有关的法例修订及已更新的呈报准则。」

他表示:「在香港,卫生防护中心有精确的实验室监测系统监测流感病毒。卫生防护中心会就所有流感病毒分离株进行分析,包括抗原及基因分析。卫生防护中心一旦检测到任何此类个案,均会进行流行病学调查、追踪感染源头,以及采取其他必需的控制措施,以确定及控制感染传播的范围。」

发言人提醒市民,应时刻注意保持良好个人及环境卫生。

修订日期: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