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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器官移植委员会

1. 人体器官移植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乃依据这连结会以新视窗打开。《人体器官移植条例》(香港法例第4 6 5章) (以下简称《条例》)第3条设立的法定组织,其职责如下:
 
  • 审批向‘委员会’申请书面批准进行在生无关系人士间的器官移植(即器官捐赠人与受赠人并无血亲关系或双方的婚姻关系持续少于3年);
  • 接收有关器官移植手术的订明资料;
  • 接收夹附于进口器官的证明书;
  • 接收条例规定须呈交或提供予‘委员会’的任何资料及文件; 及
  • 要求条例规定‘委员会’可要求提供的任何资料及文件。
   
2. ‘委员会’成员名单
   
3. 《条例》的目的、规定及罚则
   
4. 在生人士之间的器官移植的限制
   
5. 下载法定表格
   
6. 下载行政指引
   
7. 如有任何查询,请联络‘委员会’秘书处:
 
地址: 香港湾仔
皇后大道东2 1 3号
胡忠大厦1 7楼5 8室
卫生署
管理局及委员会办公室
人体器官移植委员会秘书处
电话: (852) 2961 8955
传真: (852) 2527 9849
电邮: hotb@dh.gov.hk
  (查询有关无障碍通道设施,请致电2961 8951与无障碍主任联络)
  无障碍通道设施包括:

单位名称

无障碍场地入口

升降机

畅通易达洗手间

人体器官移植委员会秘书处

   
8. 秘书处办公时间(公众假期除外):
 
星期一: 上午九时至下午一时及
下午二时至下午六时

星期二至星期五:

上午九时至下午一时及
下午二时至下午五时四十五分
   
9. 这连结会以新视窗打开。脐带血及细胞治疗的资讯

 



修订日期: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六日